一对一咨询

本人丧偶后再婚,月收入2600元,患有尿毒症自2005年开始透析,有医保,月自负医疗费600元左右,有一女儿11岁(前妻生),上有73岁老母亲(幼年丧父),母亲农民。2002年再婚,妻子离异,有女前夫抚养,婚前有强直性脊柱炎,一直隐瞒,2009年病情加重,多处求医无效(妻子有医保,工人,月收入200元)回娘家要求离婚,要求经济帮助3万元。请问,我不想离婚,法院会判离婚吗?如果判离婚,我应付经济帮助费吗?

2010-01-08 17:04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会判决离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适当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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