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2001年2月,职工在一台资企业工作至今:2001年2月至2007年12月31这期间工厂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2008年元月因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工厂才与劳动者签订了至2011年元月共三年的固定期动合同,且签订后未曾将劳动合同交一份给劳动者(个人认为按合同法规定:有效合同在双方签字确认后双各执一份生才开始效)问一:此劳合同是否有效?二、从2011年元开始在劳动者的要求下,工厂伋未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有效劳动合同。问二:如果第一情况属无效劳动同,是否可认为工厂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问三:如果第一情况属有效劳动同,这期间之前及之后劳动者要如何维权?谢谢!!

2013-06-01 09:17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如果只是在 市内搬迁、法定代表人变换、公司名称变更、收购合并分立等,按照规定原劳动合同由新的公司继承且履行;如果公司有其他法定过错,可在本律师的指导下被迫辞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二、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可记下本律师电话,以便今后咨询联系。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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