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是军人,女方是地方人员。协议离婚不成。女方提出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以及择校费,赞助费,医疗费等等。请问是否合理?法律是否规定需要支付除扶养费以外的费用?

2013-07-24 10:41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支付医疗费教育费是法定义务,但是数额应该合理,如果对方的要求过分,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支付这些费用,对方不同意的让他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也只会判合理的费用的。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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