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本人因电瓶车追尾前方燃气助动车导致燃气助动车的排气管烫到了与之平行驾驶的另一台电瓶车车主的左侧小腿,经交警判定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开出的事故但并非3方事故单而是1、1相对的事故单,也就是2张只有甲方与乙方的责任认定书。由于及时的治疗被烫伤的一方已得到痊愈,目前就赔偿事宜正在调解之中,受伤一方提出要赔偿几万的高额赔偿金(其中包括烫伤后的疤痕去除以及10天后受害人单方面认定无法参加的旅游损失费和误工费)被本人断然拒绝,本人认为医药费已然承担顶多就赔偿误工费,但对方也没办法开出有效的因伤病所产生损失的证明(第一次去治疗时也没在医院开出证明,所以本人也无法得知确切的误工天数)距离事故发生日已过一个月,就赔偿事宜双方都没达成一致,本人该怎么办?另外,受害人在治疗后的第二天就去上班了,这也产生误工费嘛?(受害人是在一家10多人的私人公司担任财务一块,本人非常担心就误工天数事宜他可以为所欲为的开证明,另外治疗当时医生说这属于二度烫伤)。律师老师我该如何合理的保护自己,请解答,谢谢。

2013-08-14 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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