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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工地工作5个月,至2012年11月27日,突然被调到水利站院心内做水泥地坪。于2012年11月28日上午到工地以后,中午11时左右家里接到通知冯习之不幸因病突然死亡。 事后家里人在不懂法律的情况下和水利站签了一份10万元的人道主义经济补偿款。事后,家庭走上了困难的让人想象的地步,到今听别人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属于工伤,你的经济补偿金不够的。应叫赔偿金50几万;但是我是不懂法的,所以也不敢肯定是否属于工伤,当地派出所作证签了的协议是否在法律面前有效;在劳动局是否认可,法院是否认可;我不知道!!!!请求中国法律援助!!!!!!!!!!

2013-11-03 16: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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