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国有企业职工集资建房的用地是经县政府专项批准征用的田地,征地后由县土地局办理划拨手续,企业集资建房是由县计划委员会1989年(在计划经济时期)代表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集资楼建成后参加集资职工都办了“房屋所有权证”,证中注明“集资建房”。2001年企业破产后,县土地储备中心将集资楼的土地进行收储。破产企业是“工业用地”,集资楼 是“划拨地”,将集资楼用地收储合法吗?县国土局一直不给集资户办“土地使用权证”,应该如何维权?谢谢!

2014-01-16 16:39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集资房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土地,政府有权进行收储,但根据法律规定,在收储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或予以合理安置。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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