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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恢复工作安排工作岗位,赔偿工资损失自2010年12月份起至恢复工作岗位止每月按1500元,十日后单位农行没有恢复工作到现在已两年半时间,十日后应视为农行正式职工,故此申请自2011年7月份起安河南省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工资,请问有何法律依据。

2014-02-12 1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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