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是男方,第一次被起诉离婚是女方在孩子出生四个月的时候(她起诉我的时候是13年),而且我没有任何导致感情破裂因素,例如婚外情或者家庭暴力。1.结婚后女方父母给其带过来的10万元银行存单(该存单日期是领证后,存单名字只有女方本人),第一次开庭时侯我提过,但女方在法庭上否认有这笔存款,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如果女方在以后第二次开庭把这10万存款改口说是其父母赠与她本人的,我反驳说这个她家里说是给我们共同生活用的--压箱钱,一般情况法院会怎么认定? 2.领结婚证前2个月,女方家主动借给我20万元,用于结婚新房装修,我当时也打了借条,内容是:因我与某某结婚要用钱,特向女方父母借款20万元,十年后归还。最后写了日期。没有利息之类的,以前这个问题我也咨询过说是这类情况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女方在上次开庭时候却反口说是我把该借款用于做生意的,请问这样的话法院一般会怎么认定。3.我猜马上就到第二次她再起诉我离婚的时间了,第一次我没有同意离婚,但这次我想聘请律师帮我打官司,再要帮我向法院提出做亲子鉴定,所以先请教一下,这样可以收到了起诉书直接可以聘请律师,谢谢大家!

2014-02-17 14: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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