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律师,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何理解此条款?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单位负担,评残后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归社保负担,我的理解正确吗?谢谢

2014-04-20 1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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