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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社保局对我们残疾人工资待遇计算不合理,他们上报的平均工资基数 和我们赔付用的基数不一样,而广州和深圳用的基数是当地真正上报的平均工资数字来赔偿的,我们搞不明白,在网上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平均工资数据看,广州平均工资5313元 深圳4918元 我们东莞4751元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规定1-4级的生活费标准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的平均一定比例来按月计发的,可是给我们的却是没有公布的基数1310元来乘以我们的护理等级来计算的,这样对我们太不公平,我们需要帮忙。

2014-04-19 12:59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生活费标准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的平均一定比例来按月计发,只得是定残之日的上年度。如果定残之日的上年度,东莞4751元的话,就应当按照4751元支付,如果定残之日的上年度,东莞1310元,就按照131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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