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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我的仲裁申请。理由是我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经过是这样的:宁波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在利比亚承接了5000套住房建设项目。2009年2月我被聘请为该项目的合同与成本管理部经理,出国上飞机前在宁波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内匆匆忙忙在其办公室文员递交的《聘用协议》乙方签名(盖章):的空白处签上了我自己的名字。协议约定:聘用期限三年(2009.2.12~2012.2.11),年薪30万元人民币,月预发工资总额的60%:15000元人民币。在利比亚工作期间,2009年2~8月份的预发工资均由国内宁波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直接打到我的浦发银行工资卡上(该银行卡是由国内宁波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就事先发给我,并由家属保管使用)。2009年10月,该公司以撤销合同与成本管理部为名,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在没有通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也没有结清工资的情况下,化钱动用外国警察,持 *** 将我强行送上回国飞机。当时的情景我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同时我向我国驻利比亚大使馆用手机进行了报案。最后手机被利比亚警察没收,大使馆再也联系不上。回国后,向派我出国的宁波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多次交涉未果,无奈之下,于2010年2月1日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1、支付拖欠工资。2、补缴社会保险金,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0年3月17日上午9时30分我准时参加了开庭,对方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庭审中仲裁员告诉我: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承认你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我问为什么?仲裁员说:你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是“华丰建设(利比亚)有限公司”,而不是你所申请的“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今天开庭对你没有多大意义。当时我第一反应是:感觉我被欺骗了,完全是合同欺诈。大家现在都可以直接在公众网上搜索到以“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招聘到利比亚工作的招聘广告。遗憾的是宁波市劳动仲裁委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驳回了我的申诉请求。 此时此刻,我的心情难以平静。我决定在《法律快车》网上寻找好律师,能够为我讨回公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2010-03-31 1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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