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的是借贷纠纷案,被法院受理并且也胜诉,已经到了执行局,在执行中也扣了被执行人妻子名下的一套住宅楼房,而且此人有在旗国土登记的一套325平米平房{没有房产证。 在此情形下我要求执行法官给我拍卖楼房时被执行人拿出一份协议说把楼房顶给了别人{他的弟弟}。执行法官就对我说在这样的情形下他们要开个合议会,如果合议会判定协议是伪造我就拍卖成功,如果不成功我就的承担拍卖所有费用。 我想问问1协议起法律效率吗?2我扣房不就是为拍卖吗,而且他还有平房吗?为什么要合协议,?3为什么还要我在交拍卖费?这样的案件正常吗?4这种协议成功率高吗? 4;我该如何做事继续拍卖,还是拘留债务人?是不是执行官在囫囵我啊?

2014-06-03 21:57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该协议不能对抗执行,房产所有权转移是以等级为条件的,以房抵债协议只能认定该房屋存在买卖关系,但只有不进行登记就不影响你的执行拍卖,拍卖费用先由你垫付,之后要在拍卖后的价款扣除,继续要求尽快拍卖
    【追问】1房子是被执行人的妻子的名字只能拍卖一半吗?325平米的房子是国家给的宅基地所盖的{在旗政府国土有登记就是没有产权证},算被执行的二套住房吗?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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