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于四年前购***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金豪商场商铺,该商铺由出卖人下属金豪物业出租.经营,出卖人建房手续齐备,合同中约定60日出卖人提供手续办理产权证,可是业主多次催促,到工商.税务..建委.房管局部门反映,出卖人以种种借口不办至今,金豪物业今年2月份又擅自降低业主租金,业主不同意,出卖人就让业主按购房款退房。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出卖人原因不能办证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购房款的百分之0.2付违约金。开发商背信弃义的陷阱已经深深的侵犯了业主的权益。请求谷律师为我们释疑,为我们指出一条维权的光明道路。金豪商场广大业主

2010-07-08 1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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