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是被告方,14年前向原告的父亲借款一笔【当时订立有本人亲笔,多个证人佐证并在附条件借款书上签字的借款凭据】,附条件借款关系确立后,付款方之子【原告】为了生计入住我方空闲房屋一栋【150平方米】,条件是:我方借款在借款期内不付原告方利息,借款不计期限,原告方居住使用我方房屋不付任何费用直至今天。现原告父亲死亡,我方房屋【原告居住使用,即原告起诉之诉讼标的物】被第三方因过失排放冲毁,我方在索赔之际,原告买通当时的借款证人做伪证,捏造购房协议和购房付款收据或托词“原有”购房协议及付款凭据已遗失为由将我诉诸法院。诉请法院将我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过户于原告以便其向第三方责任者索赔。请马律师这样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2014-11-21 13:01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只能先与原告对房屋的归属进行确权。能否支持需看证据,如你认为证据是伪造的。可以要求鉴定。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