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昨天被当地县检察院叫去,给我开了《询问通知书》,然后问我知不知道在2009年底快过年的时候,我们监理办是否收到施工单位给我们的20000元钱,我说我没有,根本就不知道这个事情,因为我在09年的11月份就没有在那个监理办呆了,已经回本单位上班了,不知道此事。但是在09年过中秋节的时候,施工单位给我了200元钱算是过节,我也拿上了,我给我检察院也说了。最后他们就让我走了。现在我心里很着急,我会负什么责任?或是受什么影响吗?我该怎么办?急需您的解答。

2014-12-02 12:03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没有收取20000元,你就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你中秋收的200元不够立案标准,检察院不会对你有任何处罚。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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