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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 你好!我有一个关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的纠纷,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我们曾经也尝试双方协商解决,但是行不通。或者您能给一些更好的协商办法。我现在把这个房屋买卖的的协议内和公证书的内容写下来,请你帮忙看看,如果我想诉这个协议无效可行吗?请问,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条款?该协议中的某村为四川宜宾的。 房屋买卖协议 卖方(甲方):王xx及其妻、子、女 某村村民 买方(乙方):刘xx 某村村民(系与卖方同一村) 甲方将座落于某村的一幢四楼楼房的其中二三楼卖给乙方所有,该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xxx号,国土局文件号码:xxxxx,房基证号为:xxxx号,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房产买卖协议: 一、甲方将该楼房的二楼三楼,包括其楼梯阶、走道、阳台、厕所、厨房卖给乙方所有,共计180平方米。 二、买卖价款共计陆万元,乙方现金支付,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出具收款凭证,一楼二楼的楼梯阶甲、乙双方共用共有。 三、乙方购买后,变更房屋产权的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缴纳。 四、甲方将二楼三楼卖给乙方,甲方全家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乙方的居住和生活,如果产生纠纷,一切调解费用、诉讼费用、代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十年以内(含第十年,下同),甲方如若不买回三楼,由乙方自行处理。十年以内,甲方如若买回三楼,价款由双方协商,变更产权所缴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十年以内,乙方不得将三楼住房出卖、赠与或者抵押。 六、此协议经甲、乙双方,村、社干部签字生效,双方互不反悔。甲乙双方各一份,村、社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村社干部签字: 2003年11月5日 公证书内容:兹证明某村甲方和乙方于2003年11月5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补充说明: 1.该协议签订的背景:甲方王x系我的父亲,他因为生意亏损,外有欠债,急需借钱还债,而乙方系我的大伯的前妻,我母亲曾表明向她借款的意思,乙方刘某因怕甲方王某借款后暂时还不上,就意图将甲方的二三楼作为抵押收取租金来作为借款利息,而且明确多次口头表示等王某的子女有能力的了把向她借的6万元还给她,她就把房屋还给甲方。当时甲方王某确实没有别的办法,就同意如此,可是乙方却让律师起草了如上的买卖协议,但是因为甲方急于需要钱,而且也出于信任亲戚的原因,就根本没有仔细看上面的内容就签字了,并且王某代签了子女的名字,当时子女都已年满18周岁。 2.乙方刘某与甲方系同一村村民,但刘某在购买王某的房屋前曾经购得王某的哥哥的房屋共计三层楼,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 3.因本来的意图就不是房屋买卖,所以甲方并未按照协议上变更房屋产权。而且,在签订该协议时,甲方的房基证已经遗失,并于2005年遗失补办。 4.乙方于签订协议后,实际占有该协议所述的二楼三楼,并一直出租收益。 5.甲方曾多次表示要将钱归还给乙方,但乙方都不予理睬。去年经过三次请到当时签字的村、社干部在场的协商,乙方依旧要按照协议来办理,需要甲方支付11万,才将二楼三楼归还甲方。甲方因不同意,提出以9万的价款来赎回二楼三楼。乙方就多次到甲方家里吵闹,后将租住在二楼三楼的租户赶走了。现在的情况是,双方僵持,不再理论该事。

2010-09-30 1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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