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在公司工作三年,提前三天解除合同。之前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不续约,并在合同到期前三天解除合同。但是逼我签了一份协议,只赔付了实际工资一个月的工资(但协议上并没有写明是一个月的工资),并加了非常苛刻的保密协议。如果我不签署这个协议,就按照合同工资续约(非常低,不到实际工资的六分之一),也就是逼我走人。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可以仲裁吗?我应该得到怎样公平公正的赔偿?仲裁的有效期是一年吗?谢谢!

2015-03-05 23:42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可以申请仲裁,但需要先审查你离职前在公司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
    【追问】谢谢解答。具体协议内容如下,请您帮我分析一下,我是否可以打赢,谢谢!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6000元,甲乙双方之间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2015年1月27日起(且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纠纷在内的所有涉法纠纷(如:工资,绩效,社保,公积金,报销,劳动关系等) 注:26000元,只是我一个月的实际工资。合同上签订的工资是4000元每月。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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