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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0日用人单位以违反《员工手册》相关条款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但做出解除前2015年3月15日劳动者发出EMS催告函给用人单位,即“关于劳动合同中未予发放的《员工手册》之催告函”——其内容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员工手册且需在5日内回复明确的意见。孰料用人单位在5日内回复了明确的意见为:给了劳动者一份“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作无偿解雇处理。(解除前的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吗?既然用人单位做出的依据是依照《员工手册》,而劳动者却先已发出EMS催告函因未收到员工手册从而要求用人单位补发,这是否可以认为用人单位的处罚于法无据了呢?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公示,告知劳动者等,若无这些必要的程序,那么用人单位以员工手册之内容来解雇劳动者当属违法解除吧?若认定违法解除,劳动者是选择恢复劳动关系还是选择双倍赔偿金呢?

2015-03-23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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