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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您好!我们是**集团**粮库的职工,单位正常经营,而且前一段单位还从外单位调来四名职工,却不允许我们回单位上班。一星期前我们向单位领导提交了我们写的申请书,内容如下:于长海主任:你好我们是大布苏粮库职工,在粮库都已工作20年以上,且都于2014年1月1日与粮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之后我们要求上班,粮库领导以粮库与我们2013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效期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的附件【《劳动合同书》补充条款协议】第四条“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签订协议人员无权要求企业重新任用,企业可以酌情考虑签订协议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为由,拒绝我们要求上班的合理要求。我们坚决要求上班,原因如下:1、粮库与职工2013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生效时间为2013年1月1日,终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主合同有效期终止,该合同的附件【《劳动合同书》补充条款协议】有效期也终止。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们自2014年1月1日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总则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所以我们在与粮库建立劳动关系之后,要求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粮库领导不允许我们上班,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利。3根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停工工资(亦称停工津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我们要求粮库补发我们2014年1月至允许我们回粮库上班之前的工资及生活费。大布苏粮库职工:今天,粮库领导回复我们,想上班是不可能的,无理由,我们该怎么办?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即使劳动仲裁结果是可以回单位上班,我们单位不归松原市管,归中粮集团长春分公司管,乾安县或者松原市的仲裁结果单位能不能执行?如果能,我们想聘请您做我们的律师,您能不能有时间?您可以看下我们与单位签订的合同,我可以给您传过去。期待您的回信。

2015-11-16 15: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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