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本人自2006年9月参加工作至今,其中2006.9-2010.12月,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1-2015.9.开始办理社会保险(不含公积金),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四次,其中最后一次是在2015.1.1,当时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单位不同意,合同签订期限为2015.1.1-2015.9.30)至此,合同到期的话,我能到什么补偿。查资料说是每满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这个工资指哪些?比如我应发工资是3000,扣除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320,实发拿到手里是2680,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780.不清楚参照那个标准?是3000,还是2680,或者是3780?

2015-08-11 09:04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能够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你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津贴、奖金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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