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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1、该商品房合同于2013年8月签订,签订合同时,该商品房五证不全(只有一土地使用证),未开工,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交房,首付房款总价40%2、截止2014年11月底,仍未有开工迹象,按约定交房已无可能,找了县政府后,组织协商,同意退房,于2014年12月28日退第一笔款(不到首付款的20%),15年4月退第二笔款(20%),15年6月退第三笔(不到20%),后再无下文,中途换了四任项目经理,截止现在15年底,仍无开工迹象,也以无钱为由,拒不给钱。且售楼部的人说此房因退房的人多,手续也办不下来,不盖了。3、退房时所签退款协议,无分几期退,每期退多少,开发商如不按约定退款的违约责任,仅有本期退多少,余多少款,且只有开发商留存一份,业主无(仅有照片),且还有6月份签订的退款协议一直未履行。4、上诉到法院后,调解中,开发商同意分期支付剩余首付款,但拒不支付违约金,理由为:交房期为2014年12月31日,于此日期前(12月28日),已签订退款协议,意味着原签订合同已作废,以退款协议为准,但退款协议开发商也一直未按协议付款,且退款协议中无开发商违约责任。5、相关合同条款:1)、甲方如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期限交房,每逾一日,甲方按已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书面解除合同日期30日内,将乙方交付的房款及利息支付乙方,利息以活期利率为准。2)、《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终止合同,擅自终止合同的,责任方需承担相应条款的违约责任,并按房价款总金额的10%,赔偿对方损失。,如补充协议与买卖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求助:1、该合同签订时,是否为无效合同?如是,对我有利吗?2、开发商以签订退款协议就废止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不支付违约金有道理吗?可否依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第2条要求违约金。退款协议无开发商违约责任合理吗?3、开发商从售房之日起近三年,就未有开工打算,也就是说,一开始就未打算履行合同且在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以合同诈骗或其它罪名起诉它吗?为说明情况,字打得有些多,麻烦大家了,在此先谢过

2015-12-05 07: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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