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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化肥厂)职工,在1997年因工负伤,1999年3月份,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四级,工伤认定后公司领导也十分关心,当时伤残抚恤金标准因我参加工作时间较短工资很低,经公司领导研究按临沂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5%发放的,但时隔多年,自从根据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给予伤残补助金后,伤残抚恤金一直按1998年的工资标准执行,经过多次请求,公司领导于2013年的时候以照顾的名义,每月提高了300元的抚恤金。这些年以来,丰源公司(原化肥厂)没有按照历年来《山东省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给于调整伤残抚恤金,也没有按照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或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政策、法规以及《平邑县化肥厂关于对刘加安同志伤残待遇处理的决定》中的“每月享受抚恤金待遇”给予足额发放伤残抚恤金。2012年以前每月为268.6元,2012年7月份到现在是568.6元,想要公司补齐1999年至今的抚恤金及以后按标准给发放,应该怎么追讨?

2016-01-24 17:32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企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支付,你可了解情况后再追讨。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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