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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是这样:我婆婆收养了一个孤老胡叔叔,前段时间出车祸,因交通事故在宝山医院病故,这个胡叔叔身份比较特殊,一直没有身份证,所以没有收养手续证明,交通事故死亡了,涉及到一个保险赔偿,交警律师处理下来,应该要赔90万,除掉用的医疗费应该还有50-60万,人前几天已经死了,因为胡叔叔是以前上海知青下乡什么的,具体我不是很清楚,10几岁调到太原去了,就一直没有身份证,就前一段时间出了事,公安局才强行办了他的身份证,公安局通过查询这个胡叔叔还有一个弟弟和两个妹妹,两个妹妹很小就成为别人家的童养媳了,弟弟也是几十年没有来往断绝关系了,现在因为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这个赔偿的钱我婆婆是拿不到了,按法律是要给胡叔叔的弟弟的,可是胡叔叔的弟弟也是公安局查出来的,原来我们也是不知道的,所有的医疗费前期都是我婆婆垫付的,而却住院的一个多月也都是我婆婆照顾的,所有的字都是我婆婆签字的,以前也住在我们家,医院的医生护士街坊领居和胡叔叔的朋友和撞他的司机都可以做证的,从头到尾都是我们处理的事,到最后钱都要给别人,我想说如果请律师我们打官司可以打赢这个官司吗?胡叔叔的弟弟出来就是要白拿这个几十万,而且都不领我们人情,对我们的态度很差,去医院就看胡叔叔死了没有,他去的时候胡叔叔还没有死,但是快要死了,这个事情我们很气愤,他弟弟不应该这个态度对待这个事情!请问下有没有懂的律师给支支招?这一两天交警就会给事故认定单,敲定这个赔付事宜了!

2016-01-26 10:08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当前的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追问】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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