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你好!我女儿被一五十几岁男人,带入包房,将她抱上桌子,撩起衣服将手伸入后背,被我及时发现了。他想逃走被我拉住,他还动手将我打成轻微伤,而且桌上他还留有三百元钱,请问他是否构成猥亵幼女罪?

2016-02-17 11:09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款规定的犯罪。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