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2001年甲某将宅基地卖给本村村民乙某(当时他自己有宅基地),卖房后甲某无宅基地居住,在本村以养殖批了一块30年使用权的地,2005年被迁户口至此租赁地,2009年乙某将宅基地再次卖给本村村民丙某,迄今为止未进行过户手续,现土地使用证名字仍为甲某,现丙某起诉甲乙二人,诉讼需求:1.要求乙丙两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甲乙承担诉讼费用,我方为甲某(被告2),请问我们是否可以申请甲乙二人合同无效?并不给丙进行过户手续?

2016-03-02 1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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