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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律师您好:在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八日,李*与李民双方之间鉴定了一份《协议书。见附件》,然而谁料,李清得了李民三十五平米私房后,就一直没有履行《协议书》约定给李民“负担35至40平米之间新屋住房面积六十年的房屋租费(有协议书为凭)”的承诺,请问,李民能否要回给李清的私房面积?附:《协议书》:我们兄弟俩人(李民、李清),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李民同意将祖传所分得的二十五平方米地面积私房壹间,加天井十平米,全部赠送及转让给李清使用,弟李清同意负担兄李民今后六十年的公房租费,在三十五平方住房面积到四十平米之间的新房小套计算的公房,房租费由弟李清独方负责承担,并按月支付,不论公房租金将来如何变化,均按房管部门规定付清,不得拖欠。如若今后李民的公房要作价出卖变私房,应按房管部门规定的公房当月租费计算其后剩余的年数,即由李清付清余下年数的全部房租费。李清如有困难,李民应适当体凉,但必须立即先付清一半,其余一半,必在两年内付清。将来爹娘住在李清所得老屋处,房费由兄弟共同负担。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今后双方不得反恢。本协议一式四份,法院、房管会、李民、李清各执一份。协议人签名:李民李清签订日期: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八日

2017-02-27 15: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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