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2011.9月份进的公司,到2015.10月已在公司签了两次合同,第二次合同快到期之前,公司邮件告知不愿意跟我签无固定期合同,只能签一年合同(为什么签一年呢,因为当时我们团队项目多,人手不足,而我又是主力,我组长极力挽留他和公司领导商量的结果),并附加声明让我一年合同到期即离职,并放弃一切任何经济补偿。当时我和小组同事以为只是放弃这一年的赔偿,前面4年应该有(当时也无任何人或部门书面或口头告知签了这合同与声明就表示放弃前面4年的经济赔偿),到今年合同快到期,不经意询问公司时告知因为我签了一年合同到期即离职的声明就无任何赔偿。那份合同与附加声明都是在第二次合同期间签的,现在看起来那份声明带有欺骗有失公允。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有无违反劳动法,那份声明是否有效

2016-08-08 2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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