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外婆在1958年的时候丈夫去世了,当时有三个小孩,后来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一位离婚男人,当时这个男人离婚的时候有一个儿子是判给他的,他就带着这个儿子和我婆一齐生活了,没有办理任何婚姻登记,之后生了两个女儿,加上前夫的三个孩子共八个人都在同一个户口上面。但在1989年,同住的男人也过世了。在2012年前夫的大女儿过世了,他的母亲就自然继承了大女儿的房产的份额,因为当时大女儿的家人不懂遗产的继承法,所以也没有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手续,现老人家也过世了,房产份额自然又按顺序到子女了,请问一下,我所谓的外公带过来的儿子有继承权吗?没有婚姻关系的是否可以完全忽略的。

2016-08-15 16:09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1994年2月1日前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你外公外婆未进行登记仍认定为夫妻关系,而且从你描述来看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该继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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