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与2010年1月交全款购买1预售商铺,交付日期为:2010年7月30日前,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须有出卖人提供的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0.02%赔偿买受人”出卖人今年推明年,明年又推明年,至今没有办理。现在商铺有原规划石油设备市场改变为狗市,环境脏乱差,狗臭气熏天,公用通道被商户占用,物业管理极差,根本没法使用。不得已,我想退房,请问可以吗,如果可以,怎么退法。谢谢

2016-08-29 16:02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