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律师你好,现在有一个关于劳动仲裁的案件想向您请教。我朋友在2017年9月6日入职广州一家服装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入职前公司与员工协商是2个月的试用期,底薪4500。2个月后转正,底薪是4800。并且公司与员工说试用期不签合同,要转正后才签劳动合同,并且转正后才缴纳社保。我朋友在试用期两个月后,工资依旧是4500,领导的理由是试用期间没有成功下单,并且有客户投诉,必须等有业绩后才涨薪。12月份员工发现怀有身孕,期间在微信向领导总共提及2次需要缴纳社保的需求。领导一直拖而不决。12月29日,领导向员工谈话,表示要么降薪调岗,要么公司就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于1月2日上午委托我向公司领导交涉,交涉不成,下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的需求:1.员工入职4个月,公司因为未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除开首月,需要赔偿3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2.公司未提前三十天与员工交涉并出具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3.入职4个月未缴纳社保,公司必须补交或者对员工进行同等补偿(最低金额为2800元左右)4.公司拖欠12月工资未发,需要立即支付(公司在1月8日仲裁庭打电话后才支付4209元)5.需要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提成4300元。请问以上请求是否合理?胜算有多大?如果公司以员工在职期间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借口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是否合理?这种劳动仲裁案件如果委托律师处理费用要多少?

2018-01-13 2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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