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本人女,26岁,2月10号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当时已有3个多月身孕。在就诊前已和医生说明已有怀孕,该医生“恩”了一声表示知道,后便开了验血单叫我去验血,验血回来后医生便直接开药叫去输液,开的什么药我们也不懂,就去输液了,输完液后直接回家了。第二天病情未好便又回来就诊,找的另外一个医生说明病情(原来的医生不在)就诊前我也跟这个医生说我怀孕有3各多月和昨天已经来看过并且吃了药输了液,但并未好。医生便翻看了昨天的记录,发现10好开的药是有问题的,并不是孕妇能用的药。我们才去查询昨天的药,发现输液的药—左氧氟沙星注射液为孕妇禁用药,可致胎儿畸形,而且可能会影响胎儿的骨骼发育,并且在孕育期间是不能检查出来的,所以按优生方面来说,这个宝宝是要不了了。医院给的答复就是自己斟酌,年后回来处理。最后我询问了许多医生和家里人的意见,决定忍痛引产。2018年2月24号(年后从老家回来中山)找医院协商处理此事,医院方面给的答复就是可以先做引产手术,后有任何诉求我们可以想院方负责人提。我们便答应了,先引产(因为月份越大引产越危险,所以便先引产了)引产后找医院谈赔偿事宜:2018年3月6日去医院协商此事,我们要求他们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结果医院负责人(李XX)说只赔偿住院那几天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还有适当的营养费加起来共1000元左右!他说:那胎儿还不是人,不享有任何权利,而且引产对我也没造成什么严重伤害,打个比方就像医院每天引产打胎的人几十个,这并没有造成什么损害!医院负责人则表明没有精神损失这方面的赔偿,请问我可否能获得精神损失赔偿呢?

2018-03-17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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