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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师,你好,本人姓孙,女,出生于1963年6月23日,于1994年2月被聘请到益阳市南县一国企工作,在该单位连续工作至今已有25年之久,在此期间内,公司一直没有为我转正,到2008年开始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至今有10年多了,在工作期间内,我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为公司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由于工作需要常年加班加点,导致本人已患上了颈椎病、肩周炎、视力模糊等多种职业性疾病;因本人于2018年6月23日已年满55周岁,已达退休年龄,今年7月公司通知我已达退休年龄,需解除劳务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而本人的情况特殊,因在1994年至2007年这段期间内公司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给本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直到2008年才开始缴纳,至今为止只缴纳了10年,致使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还需缴纳5年才能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根据以上实际情况,本人要求公司进行补偿:(1)在本公司工作25年,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平均按最低2695元/年*25年=67375元,(2)应补偿1994年至2007年社保费,单位部分平均按6000元/年*14年=84000元,(3)解除劳务合同后还有4年多没有养老金领的补偿:平均按2695元/月*4年零4个月=140140元,(4)职业性疾病补偿50000元,共计人民币貮拾万零玖千柒佰柒拾伍元整(209775元)。彭律师根据你以往的经验看是否可行?麻烦你尽快给出个正确建议好吗?不胜感谢!

2018-10-07 11:05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1、对于单位未缴纳的社保年限,可以要求单位补缴;2、达到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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