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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格达奇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在曙光大街西铁路下交桥设立禁止行人通行标志。下交桥与中间隔离连接处有两个近1米宽的缺口(此缺口在2017年10月19日才做简易封闭),导致行人误入,致使交通事故发生,2017年12月25驳回起诉后又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2018年4月20地区中院驳回上述维持原判,2018年4月28日瞿艳波又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18年5月28日,交警部门终于在事发路段设置了行人禁行标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11-27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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