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您好,我是一名贷款公司的信贷经理,从去年7月份进去公司有8个月了,我从7月份进入到11月份是有底薪的,后面12月份开始我选择无底薪工作,11月12号出了业绩签了356万,然后1月3号回款13万,劳动合同上显示无底薪提成50%,结果公司老板给我算有底薪40%的提成算,而且劳动合同上根本就没写进有底薪40%的提成内容,他解释跟我说,我是11月12号签的单,12月份才要求跟他变更的还只是算有底薪40%的算。我有疑问:1月份才回公司的款,不是按回款时间算提成吗?一签单就生效都是他的片面之词个人主义,没有任何依据也没和我说过。从12月份再没发过我底薪,恶意给少我提成工资,劳动合同显示有责任底薪制,未完成无底薪,完成按提成50%,无责任有底薪按40%的合同里没有这项内容,现在我该怎么讨回自己该有的那剩余的工资,目前还在职,求解?希望能得到法律的帮助

2019-03-08 1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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