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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一对小夫妻,结婚五年,育有一女。男方在北京工作,女方在保定农村专职持家。因生活琐事,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开庭后,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起草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及承担义务的协议书。当签字时,女方反悔,并撤回起诉,不主张离婚。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请,作出原告撤销起诉,不予离婚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没有上诉,也没有继续共同生活。半年后,男方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根据女方的主张,认为: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不可挽回的状况,孩子尚小,离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间上诉,也未继续共同生活。女方通过中间人,向男方索要分割财产权、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用约30万元。如男方满足女方要求,就同意离婚。男方坚持要离婚,已经基本同意女方的要求条件。问题是:男方该以怎样的程序,向法院提出主张。

2019-03-14 1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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