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坐落于吴中区郭巷街道徐浜社区太平桥13号,坐落使用权登记房屋在原告陆木苟名下,房屋面积为主房265.16平方,无批复房屋为533.41平方,土地性质为集体。2010年11月30日被告以吴中区郭巷街道整体规划市镇建设为由,要求原告陆木苟就上述房屋签订农村村民拆迁补偿协议,因未见到房屋征收相关文件,被告又不承认原告与次子订立的分家协议,故原告根本不同意签订农村村民拆迁补偿协议,为达到签订协议之目的,原由户主剥夺签字权

2019-04-04 17:43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