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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签的集体工业用地转让协议有效吗

2019-09-11 16:42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司法实践中,集体工业用地直接转让或出让签订的合同,大多数被认定为无效。但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如有需要可以来电咨询。 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包括:1、《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2007年4月4日实施):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实施)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31日实施);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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