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律师您好:本人于2019年10月5号与未夕婚纱签订婚纱租赁合同,合同服务日期为2月7号-2月10号。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政府规定在疫情期间不得举行大型的聚会,居民应居家隔离。遂原定于2月9号举行的婚礼取消。本人于2020年1月25号与未夕婚纱店沟通,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2700元人民币婚纱款。未夕婚纱店以他们已经在履行合同,我违约为由不予全额退款,只退50%因疫情影响本人与未夕婚纱签订的婚纱租赁合同不能按时履行。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没有对未夕婚纱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理由如下:1-2月9号属于疫情严重期间,这种情况换做任何人都无法正常履行合同;2-本人在2020年1月25日通知未夕婚纱解除合同之时,未夕婚纱并未对三件婚纱做出任何尺寸修改,没有因为本人产生任何经济费用。但是未夕婚纱坚持只退50%,请问合理么?我应该怎么维权?

2020-05-27 1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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