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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应该是我方说了句不能用我们的水井(水井是我家自有的,个人认为有权利说不让用),是跟老头发生的冲突,后来老头把家里的老太儿子儿媳叫来我家,他们的目的就是来吵架的,老太是先到我家的,在那里指手画脚,我方应该过激先打了老太一下,后面对方还手了,老太去了医院(其实是没有被打伤的),我们这边虽然被打肿了但是没去医院。老太当天自己去了医院我方是知道的,而且检查后医生说没事可以回家了,可是,后面一天老太又自己偷偷的去了医院住了4天的院,是在我们不知晓的情况下(我们知道是在后面警方处理当天才知道的)。想知道如果她后面去医院跟前面吵架有关,是否应该让我方知晓。老太私自去医院,我方也不确定她去医院住院是否跟前面吵架有必然的关系还是趁着这机会本来身体就有点不舒服去医院住院产生的费用由我方来承担。警方处理过程中,存在袒护行为,本应该是协商,但是我方没有话语权,在对方说了要赔偿多少金额的时候(说了金额也不给任何发票证据),我方说不同意,警方就把我方从楼上拖到楼下说不同意要拘留你,子女不能考公务员等类似话语,并且没收了我方手机皮带等物。后面我方不得不签字,但是事后我方觉得处理不公,希望律师帮忙分析下此事。起因应该是我方说了句不能用我们的水井(水井是我家自有的,个人认为有权利说不让用),是跟老头发生的冲突

2020-08-25 1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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