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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06年调到煤矿所属电厂至今,由于企业停产,解除合同怎样赔偿。

2020-04-03 1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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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补偿问题,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5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1月24日废止)第9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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