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郭律师,您好。去年年底我在东吕高速驾驶的小轿车被一辆半挂车追尾,致后排乘坐的三人当场死亡,其中两名是河北户籍,一名是山西户籍,也就是我的小孩,我和我老婆不同程度受伤,半挂车保险齐全,目前和保险公司协商结果是,河北按照河北标准,山西按照山西标准进行死亡赔偿金得赔付,我想咨询一下,根据侵权法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要求三人按同一个标准进行赔付,已达到同命同价,可以吗?

2021-10-12 09:20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为您解答如下: 您说的该条款的内容应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经济补偿,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赔偿,是恰当的。另外,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没有地域、城乡差异,既考虑到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又兼顾到被侵权人的利益,这是相对公平的。 未尽事宜,请来电详询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