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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杨主任好!慕名向您求助,打扰之处敬请谅解!我儿子出生时因县医院过错致重度残疾,2015年法院判决每年由县医院每年12月20日前赔偿全年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其中医疗费和营养费是固定标准,护理费按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多年来都是每年12月20号按苏高法电公布的上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到县医院领取赔偿的护理费。2021年12月20号,仍然按苏高法电(2021)59号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领取2021年相关赔偿费用,县医院坚持按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赔偿。因涉及到每年的赔偿标准,旨在弄清楚法律依据。不得已将2021年全年应赔偿的各项费用共7万多元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直到今天才收到县执行局信息,告知执行到5万多元到法院帐户。我联系执行法官询问,余下的2万多元裁定由谁赔偿?执行法官回答,就这么多,没有裁定书,只有执行结案通知书。本来只是对护理费标准不清楚,现在不仅护理费标准仍不清楚,全年应赔偿费用还被打了30%的折扣,竟没有裁定,也没有法律依据,我不能理解,也不知该怎么办?敬请美女主任律师援手相助,为我指点迷津!拜谢主任律师!

2022-03-22 10:35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护理费如果有证据证明,可以按实际发生的计算,但是你的标准已有法院判决确定,按法院判决的标准执行没有错!执行不可能打折扣的,应是当时只执行到5万多元,剩余的扔可以继续执行!法院结案只是程序问题,不影响以后发现财产线索继续执行!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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