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在05年06月参加工作,08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单位与我签订了合同,合同到期后;1:单位不与我续签合同,但又与其他职工已经续签,今年春天养老和医疗保险已经给交了,其他险种未交;2:带薪休假权不允许;3:工作时间每周45.5小时稍微超出法定时间44小时,因此想辞职,请问我能得到单位的经济补偿吗?谢谢

2010-10-11 15: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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