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您已回复我的问题——我父亲于40年前离婚后与我母亲再婚,父亲婚前有三名子女,他们三人始终未与我们共同生活,户口本上也未有其姓名,父母婚前各有一处公产房,于房屋改造后合于一处一单元。 请问如我父亲先故,她们三个子女是否有公产房继承权,公产房屋应如何继承? 若我母亲先故,财产及共产权房屋继承权又如何分配? 我还想请教您:若我父亲亡故,根据规定公产房承租权变更为我母亲需我父亲的另三个子女协商同意,若他们从中作梗,我们应如何应对?有的律师说他们如作梗则不能变更为我母亲,只有等我母亲也亡故我们四个子女还需在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房管部门收回您说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保护我母亲的权益呢?

2010-11-05 23:32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只能提起诉讼解决,没有别的办法。 如果你们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考虑给其他子女适当的补偿,放房子过户到你母亲名下,或直接过户到你名下。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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