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 96年应聘到一所大学的下属学校(民办公助)工作至今,签有劳动合同。最初招聘广告上说进校一年评为教育教学能手者通过组织办理调入为在编人员手续,我连年评为优秀教师,后来来也被宣布调入,档案也调入大学人事处。可档案一放就是五年,最终未办理调入手续。接着又把我的档案转入省人才中心作为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同时又和我签了一个三方协议书,约定享受在编待遇,但协议书校方始终未给我个人。如今我退休才发现待遇同在编人员相差甚远,为此我通过各种方式向校方各级领导反映了一年,始终未有明确答复。单位竟然不承认有过三方协议书。由于单位的一再违背承诺,致使我的退休待遇和在编人员相差了近一半。此事劳动仲裁未予受理,我只能提起诉讼,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现在手中只有未盖公章的协议书,有当事人八个老师可以作证,其他当事人都是领导,恐怕很难为我说公道话,我该如何取证?取那些证据?

2010-12-11 19:48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先向法院立案庭咨询一下,我看你的问题属于劳动争议,但是纠纷发生后一年内你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仲裁是过时效了。法院能不能受理?据我所知,已过时效的案件发院就是受理也恐对你不利。如果纠纷发生后至今不足一年,你带上不予受理通知去立案,法院会做出判决的。至于取证,有八位老师作证已经够了。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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