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段律师:您好!之前我看见您在法律快车上帮我回答的问题,我还想再做些补充,我把之前的经过复制下来,您再帮我看看。谢谢您了! 我母亲与11月16日下午13;50分由北往南的方向骑自行车在左侧的人行道上被对面驶来的电动车撞到,致使右脚内脚踝骨折。当时以为没什么大碍没有报警,电动车驾驶人带我母亲去医院拍片子打石膏,前后花了四百多块钱就回家了。她的态度也还不错一个劲的赔不是,事后医生要求去医院复查,电动车驾驶人不愿意,声称已经花了那么多钱了,她没有钱。实在不行就报警,于是19日我去交警队报了案,交警的意见是协商处理,实在不行只好走法律途径。我想问一下,如果协商的话该怎么处理,走法律途径我们的胜算有多大? [安徽 - 合肥] 段启伍律师 电话:13093401310 回复时间:11-24 13:00 右脚内脚踝骨折可能致残,暂停协商,由交警责任认定并做伤残等级鉴定后协商。 我想补充一点就是我母亲是在左侧人行道由北往南骑自行车,对方是电动摩托车由南往北右转还是下坡,事发地是一条东西方向的巷子与南北人行道交界处,电摩速度很快。事后我扣押了对方的身份证。电动摩托车是否属机动车?谁的责任大?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我母亲逆行有责任吗?

2010-12-09 12: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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