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被聘为某商场的营业员,并与该商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我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800元。合同还规定,如果我严重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韦某任何经济补偿。 1、200元作为违约金是否有效?为什么? 2、对我的试用期合法吗? 3、对我的约定的解除权有效吗? 4、如果劳动合同不合理,请问该怎样修正? 谢谢您

2010-12-29 21:17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