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新年好!我曾评为省级优秀教师,十五年前应聘进入一所公立大学下属的民办中学。当时招聘广告承诺评为学校优秀教师和教学能手者由组织办理调入大学在编人员。我先后八次评为优秀教师,当时领导也宣布调入。2000年调入档案到大学人事处,但档案压了五年并未调入。2004年又把我的档案调入省人才中心办理成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同时和调出档案的八人签了一个三方(大学,中学和个人)协议,约定享受在编待遇。这些年也按在编待遇享受。但去年退休时才发现待遇差了一半,近两千元。主要是绩效工资落空。为此我向各级领导反映了一年也未解决。无奈我申请了劳动仲裁未被受理,我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对于三方协议之事以证据不足驳回请求。我们当初的八个同志联名证明有协议之事,但校方却否认有过协议书。因为当初签订协议书时个人签了名,单位已盖章为名收走了协议稿再未给我们,造成现在没有凭据的结果。法院又不认同八人证言。明明是校方给我我个人造成了损失,为什么不承担责任,不能给我补偿损失呢?请您给出出主意,我是继续上诉好,还是再提起赔偿诉讼呢?谢谢了!

2011-01-14 21:01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先上诉吧。上班时单位给你享受在编待遇有证据吗?这也可以说明单位对你有在编待遇承诺及实际兑现,至于退休后按政策能不能享受在编待遇都不能抵消单位承诺。(仅供参考)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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