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您好,我是个性格内向的人,做的是前台工作,公司总监说我不够热情,要我走,我想问这算无辜解雇人吗?

2011-01-10 14:12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所以你公司不能简单的以不够热情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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