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2010年1月10日,增城XX楼盘在进行预售商品房(取和合法预售手续),本人看中了其中一个单元,且与销售人员口头约定明天前来交定金。1月11日,由于本人没空前往,便口头委托哥哥前去向开发商售楼处交了认购定金2万元,开发商当场开具了收到定金的发票,发票上注明:付款人名称为本人,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及具体单元,款项性质为预售定金。并于当天(1月11日),销售人员游说本人的女朋友要代替本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才能保住购买资格。因此,在没经没本人口头或书面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我女朋友以我本人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双方须在2010年1月31日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1月31日后,开发商以我没按认购书约定时间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收了我的定金,并将房屋转卖给第三方了。请问现在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双倍定金。退回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是向法院起诉我要提供哪些资料?需要去相关部门查册提供开发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资料吗?

2011-03-18 18: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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